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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偿付能力成绩单②|风险综合评级C、D类公司为哪般?投诉量指标、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都可能是影响因素

2022-08-14|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近日,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落地后的首份“成绩单”发布。156份财产险及人身险公司的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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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落地后的首份“成绩单”发布。156份财产险及人身险公司的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共有83家公司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级、65家为B级、5家为C级,仍有1家为D级。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其所有合同下义务的能力。

  2021年1月,银保监会新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提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条监管红线,明晰偿付能力“及格线”;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进一步完善了实际资本的计量方式,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正式完成。

  风险综合评级C类多与操作风险有关

  整体而言,最新一期风险综合评级总体稳定,仅渤海财险、阳光信保、合众人寿、前海人寿、渤海人寿获得C类评级,以及安心财险获得D类评级。

  依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主要对偿付能力及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难以资本化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价。

  在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安心财险对偿付能力的下滑及风险综合评级持续为D类表示了忧虑。

  “预计在偿付能力充足率恢复之前,公司经营情况将难以得到改善。”安心财险在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由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负值,公司被责令暂停接受车险新业务,作为战略险种的短期健康险也无法经营,公司业务发展实质上处于停滞状态。”

  此前,监管层曾针对安心财险偿付能力问题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而安心财险也曾在2020年之后多次尝试扩股,拟引入正大制药(青岛)有限公司、江苏华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等新股东,但始终未获监管批复。

  除全力推进融资以增强偿付能力外,安心财险还在操作、战略、声誉,及流动性四项风险指标上积极披露问题,整改以规避风险。

  例如,对监管数据报送、客户服务管理等条线进行检查;对偿付能力低下、公司增资工作等可能引发舆论关注的话题进行监测;对已发现两件操作风险损失事件进行分析,预防及整改关联交易数据收集口径发生错误、重复统计交易数据等已出现问题。

  除安心财险外,获得C类评级的渤海财险、阳光信保、合众人寿、前海人寿、渤海人寿5家公司也在“查缺补漏”,进行专项整改。

  上述公司中,合众人寿、前海人寿、阳光信用的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整体与操作风险有关。其中,合众人寿主要问题为个险、银保渠道万张保单投诉量指标分别出现不同程度预警,主要由于销售误导、重复投诉与黑产代理投诉等因素;前海人寿则未公示具体原因;阳光信保问题则为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

  对此,合众人寿表示,个险NBEV达成率出现黄色预警情况,主要是受个险标准保费未达成计划的影响,原因为个险核心人力达成不及预期;后续公司个险将关注新人留存,盘活现有人力;阳光信保则表示公司将针对存在的操作风险管理问题,完善治理、内控流程、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管理等方面制度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

  渤海人寿风险评级为C类则与公司治理及资金运用问题有关。针对公司治理问题,渤海人寿落实整改要求,推动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针对资金运用问题,渤海人寿则通过关联方债权申报、诉讼催收等手段,加快存量风险项目的化解。

  低于“及格线”的公司将面临监管措施?

  近年来,随着偿二代工程的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偿付能力及相关指标已经与公司运营、开设、业务拓展、渠道布局等息息相关。

  2021年后,银保监会先后发布25份涉及偿付能力问题的监管文件,内容既涉及偿二代工程整体框架,同时涉及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业务开展、分支机构筹备等问题。

  综合2021年后银保监会发布的多项文件,依照不同偿付能力区间整合保险公司可能受到的影响,将监管层划定的分类标准依照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分为三条“成绩线”。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依照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为监管规定的“及格线”。

  实际操作中,低于“及格线”的公司将面临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分红四项措施,还可能因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被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等十一项措施,严重者,银保监会可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依照规定,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20%可能面临委托保险资管及其他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限制、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筹建限制、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限制、证券出借业务限制及投资金融产品限制。

  其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须满足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须满足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须满足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保险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须满足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的,须满足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依照规定,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50%的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大病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十年以上普通人寿保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开发限制;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直接投资限制;以及保险集团公司设立限制。

  其中,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方面需要满足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均不低于B类;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须满足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自行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上期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5%以上;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投资人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满足最近4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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